原告天津立业**********(以下简称天津立业公司)与被告宁夏宝丰**********(以下简称宝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立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宝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武**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立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26794.72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直缝焊管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宝丰公司向原告天津立业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钢材,合同总价款为3906786.46元,被告宝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原告天津立业向被告送货,但被告宝丰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他替代性产品,而原告却已为履行合同义务加工特性型号焊管而向案外人天津韵冠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原材料钢板,总金额为1016750元,并已实际支付该款项。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该钢材的加工配送事宜,被告均不予以理会,无奈原告为减少损失,将该批原材料进行处理回收款项共计38995...(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