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楚秦*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秦*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宏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楚秦*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24305.03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427585.0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季度复利计算)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累计34个月),计算公式如下:利息=【1824305.03×(3.75%÷12×2×3)×11】×3.75%÷12×2;2.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季度复利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执行费、交通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地基基础加固纠偏施工合同》一份,约...(本文书还有4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