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安**********(以下简称宏达建司)、四川某某********(以下简称高辰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2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审法院未责令宏达建司、高辰建司出示案涉工程的相关合同并如实陈述事实,未核实案涉工程的基本情况,认定事实不清。高辰建司认可其是案涉紫薇、雁江收费站施工项目的分包方,虽然其陈述将工程交由蒙雪梅,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其与宏达建司间的分包关系,也不能排除双方间签署有合同。宏达建司员工刘**在《工程决算清单》“项目负责人”处签字的行为能够证明蒙雪梅、刘**是履行职务行为,且相关人员在与董**沟通中均是以宏达建司名义进行,董**履行合同的相对方是宏达建司。二、蒙雪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单位为宏达建司,其虽已注销,但并不能否认其与宏达建司的关系,其仍可作为施工员或项目经理从事...(本文书还有1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