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艾**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从艾**工伤保险待遇中直接扣减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乐*公司)另案支付给艾**的18万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上述18万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不是某某公司预支或者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项目款项。2.法院对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工伤保险等劳动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法律并不禁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同时获得商业保险赔偿。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双赔”。两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混淆了安全生产责任(强制商业)保险与雇主责任(普通商业)保险的...(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