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租赁费39500元,并承担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开始,被告陆续租赁原告的挖机用于其承包的工程建设,双方约定台班费2000元/天,活干完就付钱。2021年12月经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租赁费共计59500元。2022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支付10000元,2022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支付10000元,现剩余设备租赁费395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姚**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