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石**、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8月27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覃贵严,被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56968.03元;(2)住院伙...(本文书还有1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