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元;2.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lpr标准暂计至2021年7月18日为260元。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陆续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将款项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盛**...(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