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北京中建********(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北京市康***********(以下简称“康宜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被告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康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将原告位于×××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2.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强拆导致的屋内物品损失2万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集建(证...(本文书还有2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