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股份****(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某某********(以下简称“兰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9084.55元(以162970.74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9月21日暂计算至2023年9月21日,并要求被上诉人自2023年9月22日起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导致工程款未支付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主张违约金的诉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16日已经全部完工,2020年9月21日上诉人完成全部涉案项目后和被上诉人办理了场地移交手续并进行...(本文书还有4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