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九八********(以下简称江西九八公司)诉被告赣州凯越******(以下简称赣州凯越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九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赣州凯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徐**,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九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立即向原告支付53525元及利息(利息以53525元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至2021年期间,被告赣州凯越公司经理即被告王**与原告达成约定,由原告招聘人员在被告赣州凯越公司的红星...(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