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为判令亿成店、天和轩公司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亿成店、天和轩公司承担。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一审法院未判令亿成店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二是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关于一审法院未判令亿成店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天和轩公司是生产商,亿成店是销售商,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天和轩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定,一审法院仅判令亿成店停止侵权,未判令亿成店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好太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及好太太公司的知名度,天和轩公司的...(本文书还有1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