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张**、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岐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被告张**、人寿财险岐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诉称,2023年1月7日16时34分,原告驾驶陕ce××**摩托车途经××镇××楼××处,被驾驶陕c8××**小型汽车的被告张**撞倒,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被送至宝鸡蔡家坡医院,经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①脑震荡②头皮挫裂伤;2.右足踇趾近节趾骨骨折;3.多处软组织损伤;4.右足背皮肤擦伤。为此住院33天,发生医疗费9184.58元,其中1000元为原告交付的住院押金冲抵,剩余余额为第一被告支付。本次事故经岐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1.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余**无事故责任。原告住院期间,除医疗费外还产生了两个月的误工费1100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990元、伙食补助费...(本文书还有3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