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男,畲族,1985年4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12月25日对上诉人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勾**,被上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陈**进行了质证询问,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1.维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改判雷**偿还谭**借款17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雷**支付谭**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共计2,942.08元;3.李*对175,000元借款本息、170,000元借款本息、10,000元律师费、2,942.08元保全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雷**、李*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漏列案件事实。1.一审判决漏列雷**、李**关系。虽然雷**、李**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二人不是夫妻关系,但未否认是否同居关系,谭**与雷**的微信聊天记录、黔江区公安局阿蓬...(本文书还有5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