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简称酉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询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上诉请求:1.撤销酉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彭*的一审诉讼请求;3.判令由彭*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一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采信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微信聊天内容仅仅是对视频拍摄的交流和讨论,即便有所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但是彭*开始工作到离职期间,其工资一直以上班的实际天数来计发,并不是按月领取1万元的固定工资,虽然支付流水有工资字样,但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工资,因为劳务报酬也属于工资范畴,所以对彭*提交的证据认定过于牵强,不符合彭*的实际工作性质。二、毛**提交的证据2中,彭**:“毛哥、不好意思,昨天这个老家有人去世回老家下来了”,由此说明彭*有私事需要处理不上班,是不需要向毛**提前请假的,由彭*自由安排时间,上不上班...(本文书还有5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