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涿鹿恒荣*******(以下简称涿鹿恒荣食品店)、被告杭州阿里********(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涿鹿恒荣食品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涿鹿恒荣食品店退还原告全部货款238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23800元;2.被告涿鹿恒荣食品店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在被告涿鹿恒荣食品店的网点购买吉林梅花鹿新鲜鹿鞭干整根成年整枝高正品10只,单价为238元,十只价款为2380元。原告收到商品后,对产品的真实性有质疑,后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拱北海关技术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月26日出具鉴定结果为:样品的脊椎动物源性成分pcr产物序列与绵羊特定的dna序列符合程...(本文书还有3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