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延津县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河南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河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不服金额30万元。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审判决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错误。
延津县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300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27日,原告延津县清****在被告平安保险河南公司处投保校方责任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单号为13204*****139797××××,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21年9月28日00时起至2022年9月27日24时止,投保学生总人数为2570名。校方责任险每个学生赔偿限额为3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4500000元,主险保费为1...(本文书还有4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