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王**,被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二、被告某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30000元及暂计至2023年10月21日的利息19446.4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未能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偿还的,则加倍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某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王**、罗**对被告某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六、原告对被告王**、罗**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路**村**村**栋**的房产【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5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本文书还有2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