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2088.56元。上述费用有相应医疗费票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医疗证明载明其后续治疗需支出费用8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伤住院21天,其以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1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伤致残,根据其伤残等级,本院对其营养费主张500元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315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伤住院21天,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其以15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1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7581.52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作牌、《试销分销商合作协议》足以认定其事故发生前从事销售工作,原告以广东省2021年度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计算,合理有据;原告因伤入院住院治疗21天,医嘱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原告主张误工时间为111天合理有据,...(本文书还有4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