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被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共计(暂计)125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经朋友利锦柳(身份证号:)认识的朋友关系,被告以公司资金周*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60000元是由原告转账的,另外65000元是由朋友利锦柳*为中间人转账给被告的,双方于2016年7月27日确认借款金额,签订《欠条》。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29日前还清。期间,经双方核对,被告偿还过小部分款项共4803元。原告再次统计,被告剩余120197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公司周*困难,身体不适要做手术需要资金等理由推迟还款,起初原告考虑到被告经济...(本文书还有1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