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梁**、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保险江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人某乙保险江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某乙保险江门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263169.88元,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梁**承担;2、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付;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梁**书面答辩称:认可原告李**主张的医药费、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费用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人同意并支持人某乙保险江门公司对原告提出的重新鉴定要求,因李**伤情基础以及恢复情况严重与伤残等级不相符,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本人事故当...(本文书还有3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