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同方股份****诉被告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614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7年6月,是一家致力于中国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原告拥有的“清华同方”是世界知名品牌,品牌价值已达到近千亿元,上榜世界品牌500强,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经过多年的诚信经营,获得众多荣誉,并在消费者中获得良好的口碑。原告于1998年依法取得注册号为1161441的“”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计**软件、电话...(本文书还有3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