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为与被告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裁定保全了两被告的财产。本案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驳回原告陈**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经公安机关核查后未发现存在犯罪行为退回本院。本案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97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1、以285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以47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