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被告凌志公司向原告提供土地及机器设备进行反担保抵押并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赤汇丰抵字第16号及24号反担保抵押合同。被告内蒙古红山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闫**、闫**、邢*、鲍**、赵**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并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赤汇丰反保字第27号、25号反担保保证合同。由于凌志公司到期后未偿还保理公司融资款,保理公司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内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凌志公司归还蒙东公司融资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61万元;二、凌志公司向蒙东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的罚息,罚息按照融资额本金x18%x(2019年10月1日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三、赤峰汇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44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凌志公司、赤峰汇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020年9月9日原告代凌志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2212985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代偿款等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为维护...(本文书还有4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