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凉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平凉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贾**要求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因上诉人账户被保全,上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驳回上诉人的异议未说明理由系程序违法。二、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判决中没有做出答复,系程序违法。上诉人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钢材供至平凉市崆峒区二天门佳苑项目,合同履行地是平凉市崆峒区。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三、原审...(本文书还有4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