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酉************(以下简称兴农担保公司)诉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农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本息31873.77元;2.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144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元;4.判令被告以31873.7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从2020年9月3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5.判令被告以31873.7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从2020年2月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担保费用;6.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7.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上述债权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支付担保费、违约责任、罚息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到贷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代偿被告向银行的本息31873.77元,经原告催收未果。庭审...(本文书还有2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