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与被告伍**、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伍**及人保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伍**向梅**赔偿损失201834.11元;2.判令人保江*分公司在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人保江*分公司、伍**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各方当事人对台山市××队出具的编号为第20210114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21年1月14日,伍**驾驶粤j1××**号小型轿车,梅**驾驶粤j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车相遇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梅**受伤的交通事故;伍**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梅**承担此事故的无责任。人保江*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为梅**垫付了医疗费46961元;梅**因此次事故住院79天,产生住院伙食费7900...(本文书还有4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