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缺乏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公平原则。1.某甲公司始终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某乙公司在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前并未提出异议。双方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认定某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也并未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的正常履行。案涉工程未进场施工的原因是某乙公司未提交红线内的工作面,某甲公司在因某乙公司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情况下提出调价需求,系某甲公司的合法权利。2.某甲公司无法在没有蓝图的情况下违法施工,二审法院以“合同未约定...(本文书还有1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