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六安市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诉讼代理人董**、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市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3010元及利息41290元;利息自2002年12月30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止,2021年8月1日后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12月30日被告(前徐集镇裕兴村民委员会)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23010元,并约定月利息1%,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于2016年支付一万元利息,本金和剩余利息至今未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六安市裕*************未到庭答辩,也...(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