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沪0106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陈**,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被害人张1、马**、南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邵**、徐**、朱**、周**、张某2、谢*某的证言,金本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施工协议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借条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建筑工程合同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交易明细,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判决认定:...(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