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23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解*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即被告解*名下的石嘴山银行xxxx账户内的存款及该账户所绑定的理财产品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一半约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分割解*名下的石嘴山银行xxxx账户内的存款,朱*依法分得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但未对夫妻共有的存放在被告解*名下的石嘴山银行xxxx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分割。朱*上诉后,仍未...(本文书还有2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