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14年12月2日,东宁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三岔口灌区东宁县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与工程公司签订整治项目施工合同,进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史**挂靠工程公司施工,其找史*等人施工,施工。
的具体内容及拖欠的工资明细由史**现场管理人员张树生出具工资明细,张树生一审时出庭证实每名工人的人工费数额及工作内容。史**挂靠工程公司施工,工程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史**和工程公司、孙*应当对给付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自然资源局述称,本案争议与我方无关。
史**述称,一审法院未审理史*与史**间的关系,而是审理孙*与史**之间的关系错误;2.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孙*在一审中提供的出勤表及证人等证据虚假。
孙*未发表答辩意见。
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工程公司、自然资源局、史**立即给付史*工资14400元;2.诉讼费由工程公司、自然资源局、史**承担。
一审法院认...(本文书还有2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