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联家******(以下简称联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口家乐*******(以下简称海口家乐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联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海口家乐福公司向联家公司支付货款1274925.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公司保函费均由海口家乐福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文书还有1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