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8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
上诉人北京奥邦*******(以下简称奥邦公司)与上诉人赵**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赔偿奥邦公司违反《协议书》损失10万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又有悖于法律规定。《协议书》经双方约定签字认可,我国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都有对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约定。双方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奥邦公司已经为赵**办理完北京户口,履行了自己的承诺,赵**应当遵守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奥邦公司是高科技产业公司,具有商业秘密,协议亦具有竞业限制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第二,赵**签订《协议书》后...(本文书还有4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