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灵璧县中************(以下简称中楠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自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中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迟延交付安置摊位的违约金48013.36元,从2014年9月6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交付安置摊位为止,按照被拆除摊位面积总价值(17.27m2*5792元/m2)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暂时要求48013.36元。2.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8月28日和2014年10月18日签订了一份灵璧县2007四号地块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协议约定,被告按照拆除原告的摊位面积(17.27平方米)给原告补偿安置...(本文书还有2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