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滁州亿美*********(以下简称亿美元公司)与被告张**、第三人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美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美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进行纠正,依法确认亿美元公司与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张**由朋友介绍在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进行服装分拣,期间由赵*向张**支付工资。2023年8月12日张**受伤,2024年4月20日,张**向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凤劳人仲案字﹝2024﹞第17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亿美元公司与张**之间自2023年4月2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亿美元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亿美元公司经营场所与张**工作及受伤场所不同...(本文书还有2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