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中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中利公司对田*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审判程序错误,不按规定的法定程序送达,造成了该案的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导致申请人错失上诉时间。二、审判机关亦未按法律规定召集当事人陈*涛出庭,就作出了判决,属于程序违法,该判决书...(本文书还有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