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与被告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彭*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234.97元、利息604.76元、罚息116.58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罚息);2.判令被告彭*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彭*提供抵押的长安牌汽车(车**:xxx)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彭*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签约...(本文书还有2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