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赵**诉被告北京盛鹏******(以下简称盛鹏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盛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047644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与律师代理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份开始,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赴被告处看房,相*被告处的房屋后,为了预留房型,原告先行支付了5万元房款,同时为了享受被告处的优惠,按照被告要求另行支付了40万元房款,因资金问题,原告采取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原告知道按揭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征信很重要,便于2021年10月27日将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发送给被告,被告核实后,告知原告两年内存在三次逾期可能会影响贷款,但他会和银行沟通征信逾期的情况并想办法处理,随后便告知原告出网签合同并多次催促原告...(本文书还有4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