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男,1971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上诉人龙井澳乐********(以下简称澳乐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3)吉2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乐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澳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8496.75元错误。澳乐物业公司已经举证录像光盘、三个证人、耿**签字认可的《合正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证明耿**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原审判决澳乐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错误。耿**与其他几名延吉职工均未上班25天,而领取了一个月的工资,但龙井几名职工在此期间却一直上班,为了平衡两地职工的关系,包括耿**在内的延吉市的全体职工,自愿用2022年4月7...(本文书还有3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