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晁**、杨*因与被申请人单**、一审第三人博乐新天**********(以下简称新天合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晁**、杨*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8日我与新天合公司签订的《房屋置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该协议进行公证后生效,但该协议因没有经过公证而未生效。该协议还约定,新天合公司交付安置房屋的房产证及相关证件后,我才有义务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契证**房屋买卖合同等交给新天合公司,现因新天合公司的原因,我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置换房屋面积300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元,共计840,000元,因此我应该给新天合公司支付840,000元而非963,146元。2018年9月16日社区出具的证明内容不能证明我同意更新合同,该证明仅有社区工作人员的签字,没有我的签字。201...(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