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百色川惠*********(以下简称川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家佳********(以下简称家佳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到庭进行了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黄**,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并未查清被上诉人物业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就直接判决,明显错误。1、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期间,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举证其所计算的物业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算方式,但被上诉人一直未能举证且与上诉人确认,对此,上诉人认为在被上诉人未能明确物业计算标准和计算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明显是脱离事实。2、从另一方面来看,被上诉人所列举的公摊水电费、电梯年审费、电梯电费等费用都是各个月均不...(本文书还有4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