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在集贤县经营某某养生馆,主要从事按摩保健业务,店内有按摩技师于某、杨**、杜**等人,盛**授意“大活”(淫秽服务)五五分账。2023年5月至7月,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容*介绍二人提供卖淫服务。同年7月27日,盛**被抓获到案。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3年7月,盛**容*、介绍于某卖淫二次
(1)2023年7月3日,盛**容*于某与党**在养生馆内发生性关系一次,收款400元与于某平分,获利200元。
(2)2023年7月27日,盛**将于某联系方式提供给郭*,后二人在某某宾馆发生性关系一次,于某收款500元,分给盛**150元。7月28日,盛**因本起事实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
2.2023年5月、7月,盛**容*、介绍杨**口淫二次
(1)2023年5月21日,盛**在店内容*、介绍杨**为周*提供口淫一次,获利150元。
(2)2023年7月17日,盛**介绍杨**到某某按摩店为他人提供口淫一...(本文书还有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