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某公*与被告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828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支付之日暂至2024年2月26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首先,涉案事故是机动车与行人的相撞的交通事故,并不会产生14570元高额的维修费,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孙*及原告未通知被告参与定损,导致被告对车辆维修的情况并不知情,也不了解车辆处理情况和维修费用,被保险人孙*和原告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本文书还有1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