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鸿粤*******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明******、原审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39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鸿粤*******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友好协商;2、向供需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最高法民辖48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所在地”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结合商事交易习惯,进一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表意后,将“所在地”解释为“住所地”更合理。案涉管辖协议约定由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双方有明确有效...(本文书还有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