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佛山市顺************、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润雅公司)、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润雅公司、被告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润雅公司、潘**立即偿还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贷款本金910000元及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年利率4.0525%,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即按年利率6.07875%计算,对不...(本文书还有3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