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恒**********(以下简称恒星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2021)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8月27日组织法庭调查,上诉人恒星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张*、张**、张**、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均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恒星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张**、张*、张**、张**、张**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张*、张**、张**、张**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张勇昌与李**已就涉案合同的解除及保证金的退还事宜达成了协议”,这是错误的,表现如下:1、张勇昌与李**就涉案河砂交易的相关事宜,确...(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