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嘉洁********与被告西宁微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洁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微联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费18982元,空调使用费14044元,停车租赁费6500元,水电费12858元,合计欠付52384元,违约金10934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1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欠付金额52384元的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2020年5月27日、2021年3月24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