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中国科学********(以下简称中科院过程所)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1979年11月27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我在中科院过程所处工作年限为43年;2、中科院过程所向我赔偿1996年10月3日至2005年6月3日期间北京市最低生活费合计44874元、25年利息5000元;3、中科院过程所协助我办理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4、中科院过程所协助我办理减少的职业年金待遇的落实;5、中科院过程所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3年4月22日、2013年7月19日因《中国科学********聘用合同书》发生纠纷,后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6685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0776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