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6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左右,被告雇佣原告到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修建河坝堡坎。2021年8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原告工资款62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期支付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牟**未提供证据材料及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7月左右,牟**雇请余**在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从事河坝堡坎修建工作。2021年8月29日,经双方...(本文书还有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