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2。
上诉人茆**因与被上诉人温*1、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4)皖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茆**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二审上诉费用由温*1、温*2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有错误、有**,在法律适用方面有错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认定有误,从而作出错误判决。一、茆**有权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签订的背景是房产市场还较景气,该条约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卖方违约,拒绝办理房产过户,阻碍所有权转移,而不是赋予购买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一审法院上述认定直接忽视合同双方意思自治**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温*1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2021年2月7日起半年内即2021年8月7日取得标的房屋权证,并在获得房屋产权证后2年内将标的房屋过户给乙方茆**,并为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标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另外,买方购房...(本文书还有5805字未显示)